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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规定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22-03-28 10:04:00 点击量:2445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川府发[2007]26号)和《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川大实[2012]10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准建、人员准入、危险品准购、动火作业准许四类。


  第四条 实验室准建指明显地、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场所、设施的准建,包括实验室准设和准建,具体是:

  (一)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后方可申报。

  (二)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前,对涉及潜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进行调研、论证、审批后方可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明确管理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人员准入指实验操作以及实验管理的一切人员的准入,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校学生、保洁人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外单位参观、学习、进修、实习人员等,具体是:

  (一)学院各单位应组织所属在职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本科生安全教育纳入学院新生入学教育与考试体系,新生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

  (三)研究生论文开题、门禁授权与安全考核挂钩,研究生需登录学院“开放式实验室预约与管理系统”学习和考试,考核合格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实验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四)所有学生、实习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五)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生物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须由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到指定部门经专业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作业。

  (六)外单位参观、学习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由学院批准,进入实验室后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接受单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行;外单位进修、实习人员以及学校师生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并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修和实习。


  第六条 危险品准购指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物质或生命体的准购。主要包括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特种设备、放射源、实验动物等,具体是:

  (一)购买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二)购置特种设备之前,应遵守《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三)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相关单位,应到当地指定部门履行相关的环评报告及审批流程,取得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四)购买实验动物、菌毒株等生命体,须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疫证书、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动火作业准许指对实验室、设备或设施等进行改造、安装或维修的过程中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准许,其作业工具包括电焊机、气焊(切割)机、喷灯、砂轮机、电钻等。实验室动火作业之前,动火作业单位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证,取得动火作业证后方可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且必须全程遵守《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水电学院水利水电工程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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